本院认为,案涉《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酒泉市肃**************房地产联合开发变更声明》《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付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形成了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各方应以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收益金的条件是否成就?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收益金金额是多少?二是被告是否违约并承担违约损失。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收益金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原告认为依据《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付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收益资金二被告则认为,原告的土地原属于划拨土地,无权取得土地出让收益;按《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付款协议》约定,原告主张的收益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开发未能完全完成);付款协议中土地面积及原告应分得房屋面积和收益数额有误,应按一期工程实际容积率1.93计算,应当予以纠正;原告尚欠税款467361.64...(本文书还有2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