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有限公*因与被上诉人王**、丁*以及原审第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有限公*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3)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明显错误。1、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第三人与被上诉人王**之间是合伙关系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人李**在庭审中从来没有说过其与被上诉人王**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第三人李**为了设立上诉人公司向被上诉人王**进行借款,其与王**之间根本没有合伙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合伙协议,并不存在合伙关系。被上诉人王**在一审庭审中认为“第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的原因是合伙关系”,则应由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王**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其他符合合伙的实质要件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随意推断认定第三人与被上诉人是合伙关系,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2、第三人李**购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丘市华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的债权,后将该债权转让给李**独资公司...(本文书还有5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