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蔺**,男,1989年7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女,1990年3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再审申请人新疆恒顺*********(以下简称恒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蔺**、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外人柴保忠与恒顺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工程款项结算或者以房顶账的案件事实。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转让协议》经过恒顺公司的负责人邓祖益同意,但是邓祖益没有在案涉《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确...(本文书还有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