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江苏利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江苏利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利普******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6000元;2、判令被告江苏利普******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89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进入被告处从事打毛刺工作,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4月26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造成左手中指末节骨折。原告的受伤于2019年7月31日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于2020年1月17日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0年7月3日,原告以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由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0年7月20日,原告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20年9月3日,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丹劳人仲案字(2020)第****号仲裁裁决书。原告现对...(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