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相关事实涉及丹阳市金*********(以下简称“金典公司”),本院依职权追加金典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7日、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群、第三人金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53.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双方协商共同经营快速样件打印业务,2015年6月17日,双方同意以原告儿子李**的金典公司名义购买...(本文书还有3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