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海*山海***********(以下简称海*山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96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山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海*山海公司应当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期限为2021年7月5日,缺乏证据,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一、海*山海公司与孙**签订的《澄迈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合同第二十...(本文书还有3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