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东宁市东***(以下简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2.利息208340元(本金110000元从2011年9月28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上本息合计318340元;3.被告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本金1410000元、月利率按照lpr的四倍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08年开始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原启华(已经去世)联系原告借款,称东宁某某需要盖办公楼缺少资金,并承诺给予一定利息,原告答应了借款给被告的事情。原告共计借款给被告3笔:2008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2009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1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上述三笔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本文书还有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