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亨力**********(以下简称衡水亨力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以下简称中铁第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中铁第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水亨力公司诉称,2018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预理件头卖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后原告依约交货,被告始终未能按时付款。截止起诉前共欠货款320239.12元,形成利息1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贵院后,被告于2020
年9月27日付清货款320239.12元,尚欠因延迟支付货款所产生利息13633元(以320239.1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故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给付因延迟支付货款所产生的利息1...(本文书还有34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