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园公司、均洋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原告达利集团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9)闽惠证经字第11号公证书,证明福建达利食品******(以下简称福建达利集团)于2008年11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注册了第4573654号“
”商标。证据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商标详情、商标流程和商标转让公告各一份,证明福建达利集团于2020年4月6日将第4573654号“”注册商标转让给达利集团。证据3.(2019)闽惠证经字第13号公证书,证明福建达利集团于2012年12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注册了第10029750号“”商标。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商标详情、商标流程和商标转让公告各一份,证明福建达利集团于2020年4月6日将第10029750号“
”注册商标转让给达利集团。证据5.授权委托...(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