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双河市宏*********(以下简称:宏顺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玉勇、被告宏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50597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每辆车每月租赁费用27000元,共5辆车进行作业。合同第三条约定每月135000元,当月25日全额支付上月租赁费用,因未支付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到期后,在原告的再三督促下被告仍未支付上述租赁费用。...(本文书还有2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