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洮南市恩******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洮南市恩******经营者陈**及诉讼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洮南市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化肥款32,300.00元以及利息(月利率1分,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在原告处赊购合计价值42,300.00元的化肥,并于2017年1月1日出具欠据性质的借据,约定月利率1分,被告仅于2018年偿还本金10,000.00元,剩余本金32,3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洮南市人民法院。
被告刘**答辩称,有欠化肥款这件事,金额也对,我现在没钱还,以后有钱我会还的。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当庭出示了借据一枚,本院组织庭审进行了举据。原告所列举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件要求,且被告对该证据未...(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