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刘*,被告任**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后,被告任**不服本院的裁定,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刘*,被告任**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委托代理劳务费人民币1080000元及违约金20178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此后违约金以10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上海晶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驷公司”)承包了广州市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伟公司”)绿地香港湾区公司广州区域公司太和柏玥晶舍项目3#、7#、12#、13#楼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柏玥晶舍项目”)...(本文书还有5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