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委托代理劳务费人民币1080000元及违约金20178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此后违约金以10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上海晶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驷公司”)承包了广州市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伟公司”)绿地香港湾区公司广州区域公司太和柏玥晶舍项目3#、7#、12#、13#楼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柏玥晶舍项目”)。同年8月,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与晶驷公司洽谈承接柏玥晶舍项目。后*原告的协助下,被告成功承接柏玥晶舍项目,并与晶驷公司...(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