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车**、单**、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车**、被告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三次借款本息共计36009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32736元(暂从2019年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向**明确要求三被告将逾期利息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1.2018年12月15日,被告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9600元,借期一年,利息协议为月息2%,本息共计185504元,定于2019年12月15日归还,逾期27个月,逾期利息为80784元。2.2019年5月22日,被告因承包工程缺乏资金,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800元,借期1年,利息协议为9792元,本息共计50592元,定于2020年5月22日归还,逾期22个月,逾期利息17952元。3.2019年10月20日,被告因购买材料缺乏资金,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协议为24000元,本息共计124000元,定于2020年10月20日归还,逾期17个月,逾期利息34000元。原告从2019年12月16日起,无数次向被告讨要借款和利息,被告总以工程款未到帐为由,拖延至今,未偿分文利息和本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车**辩称,1.向**起诉我于2018年12月15日向其借款149600元、2019年5月22日向其借款40800元、2019年10月20日向其借款100000元完全不属实,我所出具的借条系以前借款本金加利息换据的行为;2.①关于2019年5月...(本文书还有7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