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蒋**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蒋**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孔**的丈夫张*(已故)与蒋**系同学关系,2011年9月7日蒋**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孔**及张*借款100,000元,出于同学关系孔**夫妇同意借款,2017年张*生病住院,需要用钱,联系蒋**要求其还款,蒋**迟迟未还。2019年11月11日张*病危,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归还借款20,000元后至今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孔**诉至法院。
蒋**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