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拓泰********(以下简称拓泰焊接公司)与被告北京盛世********(以下简称盛世宏华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泰焊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盛世宏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拓泰焊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盛世宏华公司依法将拓泰焊接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新康西路**号建筑面积为5726.4平方米的房屋恢复原状;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盛世宏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拓泰焊接公司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新康西路**号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为2001年6月1日拓泰焊接公司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经济合作社转让所得,建筑面积共计5726....(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