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与被告施*、金*、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金*、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被告施*、金*未归还借款,被告潘*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施*、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自2023年11月起至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潘*对借款本金1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5月6日,被告施*因资金所需,向原告宁*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宁*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小写110000元整)...(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