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以下简称开博源公司)与被告中**(以下简称电信酒泉分公司)、第三人酒**(以下简称金翼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博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电信酒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王**,第三人金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博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4)甘0902执异****号民事裁定书;2.停止对第三人酒**104046461347账户内142070元金额的执行。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1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9民终****号对电信酒泉分公司、金翼公司、酒泉市丝路神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酒**、酒泉市丝路神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后内支...(本文书还有3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