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2)辽06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饲料款项为14600元;二、被申请人承担原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2008年期间先后六次购买被申请人的饲料,原审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7张欠据,申请人提出其中2008年2月4日的欠据上欠款人处不是再审申请人所书写的签名后,被申请人便撤回了这张欠款金额为5790元的欠据(己另行诉讼结案),其他欠据再审申请人并没有再详细的去审查,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0)东民初字第22...(本文书还有1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