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2019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期限等。原告已依约提供借款,后被告停止偿还借款本息。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