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且从起诉之日起利息以人民币21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邹**于2016年开始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因被告曾*原告丈夫生意合作伙伴及好友,出于信任多次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向被告借出款项,被告承诺会尽快还款,并多次签下借条确认欠款金额。但被告于2021年开始没有再向原告还款,原告及其丈...(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