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梁**与原审被告赣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2024)赣0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梁**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5944.4元;不服判决金额为42486.12元。二、本案一、二审费用由梁**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水泥砂浆粉刷(砼柱面及门窗洞侧边)系包工不包料”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文书还有11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