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石河子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石河子市海韵庭苑项目工程发包给恒业公司,恒业公司又将海韵庭苑g1#、g2#楼工程项目交由孙**施工。
2018年9月29日,奕辰商行(出租方、甲方)与恒业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塔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qtz63(5610)、qtz63(5010)塔式起重机各一台,设备使用工程为152团合**房产***小区海韵庭苑项目g1#g2#g5#楼工程,设备使用地点为石河子***小区,2台设备租赁总价为200000元,使用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超出预计时间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费租金按合同约定时间(安装完毕)起开始计算,每30天内结算支付当月租费乙方自行委托当地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塔吊的安装、拆卸以及维保工作如果乙方因设备租金未付清造成的设备延期拆卸或停工,此期间的租金照常计付如乙方不指定代理人,则以本合同委托人的签字为准,如无委托代理人或租赁期满后不报停、不结算的,则认可甲方的启用...(本文书还有4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