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因*被上诉人饶**、张**,原审被告。-2-
新余市天*********(以下简称天虹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原由饶**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桂**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赣05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饶**对桂**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桂**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超出了当事人的诉求。饶**在诉状中已明确陈述其事故发生时是受张**雇佣,认定饶**受雇于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桂**与饶**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审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改变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何*,饶**在...(本文书还有4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