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1.我提交的新证据证实涉案房屋成交价为135万元,我实际收到的款项也是135万元,王*对房屋不能腾退情况完全知晓。因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本案应再审。2.新证据足以印证王*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嫌伪造,因原审为缺席判决,我未对王*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有必要我将申请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本案应再审。3.我、中介公司及王*代理人刘*兴应当参加诉讼,但王*及原审法院的做法导致其未能参加诉讼。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之规定,本案应再审。4.结合本案全部案件材料,王*提交的合同为虚假伪造的合同,结合登记备案合同所载...(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