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等十人诉与被告张**、李**,第三人七星关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朱**等十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享有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现部分已修建为高桥村公所)一边抵张国进、一边抵邱家富地和通组路、一边抵路、一边抵张昌友房和张国民地、一边抵张正榜地的土地(以下称“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七星关区田坝桥镇高桥村村民。案涉土地于2017年因修建高桥村村公所而被征收。被告以案涉土地自1979年起就由其父耕种,其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理应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而各原告却认为案涉土地属于集体,以致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因存在纠纷而被冻结在高桥××委为由,于2019年向七星关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七星关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七星关农仲案〔2019〕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20...(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