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0月28日,某甲公司、河北某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gf××××201)一份,合同文本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中标通知书;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含《蒙自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老火车站片区(天悦城)建设项目(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备案表等分项内容某甲公司在“中标通知书”中,要求河北某某公司及某乙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5日内,到某甲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4款规定向某甲公司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人须知”7.4款履约担保一项规定:履约保证金提交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银行汇款,履约担保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蒙自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老火车站片区(天悦城)建设项目(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1条则明确,该协议书与(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8)其他合同文件等材料按顺序共同构成合同文件该协议书第2条约定: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该第一标段工程费约为60000万元通用条款第4条4.1项目进度计划第3款,4.2设计进度计划第2款、第3款,第5条技术与设计5.2设计第1款发包人的义务第2款承包人的义务对双方在项目实施初期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4.2设计进度计划第2款约定“承...(本文书还有5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