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太**********(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诺**一(安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一、被告支付货款493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29日,原告根据被告采购要求,向被告发送防尘布袋,规格ø152*5200的50条,规格ø152*5050的250条,单价均为164.5元,合计价款49350元。2022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价款为4935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