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密正明*******(以下简称正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密华荣********(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明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首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正明公司与华荣公司在2020年9月7日签订的兰炭购销合同是货物置换合同,不是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华荣公司向正明公司拉运交付兰炭5000吨,总金额1,130,000元。本合同有效期限一年,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新疆元昊新能源...(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