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罗**仅需向潘**偿还借款本金107,736.51元及逾期利息(以107736.51为基数,按月利率0.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潘**承担本案的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罗**向潘**于2015年5月16日出具的“借据”中开始约定了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15日止。2018年5月28日,经罗**与被上诉协商,由罗**在原”借据“签字确认续借,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一审法院却未能查清该重要事实。2、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超过潘**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潘**开始诉求罗**支付借款本金,诉讼中变更为请求支付借款本金、借期内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在潘**未要求罗**承担逾期违约金的前提下,而一审法院却超出潘**的诉讼请求,主观臆断以逾期违约金的方式判决罗**承担违约责任。3、一审法院将“违约金”和“逾期利率”的概念混淆。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借据”中约定了逾...(本文书还有4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