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营赤峰********与被告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营赤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仪虹、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营赤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空地协议书”无效;由被告退还所租原告的林地;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6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空地协议书”,原告将位于北山作业区砖厂南空地面积3.0亩租赁给被告,用于建厂房,有效期为三十年。2019年,被告因擅自建房被查处。2021年10月27日,林业部门告知原告将涉案林地出租给被告,被告用于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拆除房屋和院落。原、被告签订的“租赁空地协议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被告胡**辩称,原告所诉称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租赁空地协...(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