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3)冀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6日被上诉人以劳务招聘的名义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劳务市场招聘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若干人等前往河北省三河市福成禧悦里进行劳务工作。工作过程中,案外人驾驶三轮车辆不熟,未及时刹车,在驾驶过程中只得大喊“注意避让车辆”提醒周围其他劳务者避让。上诉人在工作中听到该喊声只得慌忙避让,在...(本文书还有3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