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牛**、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牛**,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王**经济损失135012.97元,首先由被告某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或免赔部分由被告牛**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6日6时47分许,被告牛**驾驶冀au××**号车沿深州市永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某某园门前处超车时,与对向行驶位建库驾驶的冀tb××**号车相撞,造成位建库及原告(冀tb××**号车乘车人)王**受伤,两车及原告王**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被告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位建库不...(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