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女,1966年4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海南红山*********(以下简称红山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将“海南红山*********支付违约金96372元”改判为“海南红山*********支付违约金47875元”,即减去48497元。事实和理由:一、韩*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和数额过高,应当将违约金比例调整为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红山公司认为韩*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和数额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本文书还有4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