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诉被告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31910.03元,利息4127.32元、罚息4560.30元、复利104.86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04%再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以上合计240702.51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62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合同签约情况。2023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并与原告在线签署合同编号为6xxxxxxxxxxxx01的《“闪电贷”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