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树居委会不服(2020)内0105民初****号判决书,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树居委会提出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民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双树居委会与华堃公司就返还保证金及占用保证金期间的补偿所签订的《关于终止履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乡双树村农贸市场改造合作意向书>暨清算协议书》、《合作意向书补偿协议》及《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书》除第二条以外的内容均有效。
2011年双树居委会通过双树农产品公司收取华堃公司支付的保证金500万元后合作事项一直未开展,该保证金一直未退还,经双方协商已达成退还保证金500万元的合意。对于华堃公司请求双树居委会返还保证金500万元的诉讼请...(本文书还有1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