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被上诉人绍兴宝晨**********(以下简称宝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田**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1.田**提交的证据“附件”中备注栏书写有“提车时间2021年6月30日前”字样,宝晨公司质证认为该手写部分并非其员工范卫丽书写该证据系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作释明,判令由田**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系审理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忽视“附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径行认定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已就交车时间协商一致的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bmw产品订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约定“具体交车时间销售方另行通知”,该条款内容与“附件”并不冲突,双方在“附件”中约定的具体交车时间就是销售方宝晨公司对...(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