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睢宁县某*****(以下简称某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姚*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镇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系睢宁县某镇某村村民。2016年7月28日,原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睢国土资罚字〔2015〕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姚*于2014年9月未经批准占用睢宁县某镇某村某甲组和某乙组土地132.62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中,83.53平方米为农用地,其中,47.53平方米土地为耕地,49.09平方米土地为建设用地;依据睢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所使用的48.85平方米土地符合睢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3.76平方米土地不符合睢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本文书还有4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