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赤峰红山*************(以下简称某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赵**及其诉讼代理人史**、被告某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17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鉴定结论出具后确定;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末,原告因以前鼻子受伤,在被告处进行鼻子修复手术治疗,支付治疗费17000元。但手术后,却导致原告鼻子隆起、变形,呼吸受阻。被告的诊疗行为给原告的容貌、身体机能和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并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具体数额待申请鉴定后确定。故起诉,诉请如上。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于2023年4月末在其公司做过假体隆鼻手术,原告花费医疗费17000元一、原告于术前因严重外...(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