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毕节市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32277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因上诉人的丈夫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争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打压,将上诉人安排到毕节酒厂工作。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的安排于2020年6月到毕节酒厂上班,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审中,被上诉人认可其介绍上诉人到毕节酒厂上班,可以认定是被上诉人主动提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的指派到毕节酒厂上班,才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自2010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至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从**上诉人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规定,侵害上诉人权利,上诉人可以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本文书还有3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