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立即支付陈**劳务款1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21年3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占计至起诉之日为700元);2.判令陈**支付陈**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陈**承担。诉讼过程中,陈**当庭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陈**立即支付陈**劳务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陈**委托陈*...(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