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诉讼。均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3.8%×4)计算逾期利息8106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2年1月1日,利随本清;3、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包括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5日在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鼎泰中汇广场项目工地,因被告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之后以工资代还。后被告回家,2016年9月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祁**辩称,一、原告诉请的借款事实不符,被告目前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双方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事实是被告曾于2016年左右为原...(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