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偿还借款本金29.6万元及利息{分别以9.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最终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与9.5万元及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之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262元,减半收取3131元,由被告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