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史**与被告某某贸易****(以下简称中联华夏公司)、某某贸易************(以下简称中联华夏呼市分公司)、刘**,第三人呼和浩特***********(以下简称今阳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史**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联华夏公司、中联华夏呼市分公司、刘**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今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某贸易************签订的《内蒙古政法委商住楼认购书》;2.判决被告某某贸易****与某某贸易************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5872元以及装修保证金4639.75元,并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及房屋差价损失10000元(待进行司法鉴定后具体确定);3.判决被告刘**对第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021年10月11日,郭**、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某贸易************签订的《内蒙古政法委商住楼认购书》;2.判决被告某某贸易****与某某贸易************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5872元以及装修保证金4639.75元,并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47763元及房屋差价损失400966元;3.判决被告刘**对第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本案评估费用7000元由三被告承担;5.本案诉...(本文书还有6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