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雷**、原审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2020)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雷**对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雷**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借条》和《欠条》的陈述系单方陈述,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借款期限届满后,陆*一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2
许**和雷**主张本案的债权,雷**也实际履行担保责任,陆*起诉并未超过法定保证期限,故雷**应对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陆*的上诉请求并依法作出改判。
被上诉人雷**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许**未作答辩。
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许**和雷**共同连带向陆*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和截止2017年3月2日未付利息14000元共计64000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从2017年3月2日起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许*...(本文书还有4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