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董*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3年7月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中东,被上诉人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条,改判董锦堂由上诉人抚养;2.撤销判决第三条和房屋、两个地下室、一个停车*相关事实认定,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按照2019年达成的《离婚协议》即位于库尔勒市团结街道建国北路**号馨景苑**号楼**单元**室、两个地下室、一个停车*、车牌号为mo82**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上诉人所有;改判钢琴一台属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给董钰欣的赠与;3.撤销判决第四条,改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支付离婚补偿金200,000元;4.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家暴精神赔偿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董锦堂2016年8月**日出生,现年6岁零8个月,一直与上诉人和姐姐董钰欣一起生活,从来没有离开过。2021年11月26日被上诉人擅自将才5岁的董锦堂从本地幼儿园抱到河南省周*市,给上诉人和姐姐董钰欣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藏匿”和“抢夺”争夺抚养权。被上诉人有“家庭暴力倾向”也不适宜抚养董锦堂。被抚养人董...(本文书还有5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