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某***(以下简称:麒麟餐厅)、蒋**因与被上诉人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麒麟餐厅的诉讼代理人管*、蒋**及其诉讼代理人管*、被上诉人梅**的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麒麟餐厅、蒋**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麒麟餐厅、蒋**的一审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梅**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以下重要案件事实:1、梅**于2022年10月22日与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曾某某共计向梅**支付了除医疗费以外的各项赔偿金116227元。2、梅**受伤后,以治疗眼睛需要进行手术为由向蒋**借支了40000元,该款项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二、梅**提交的5301992023cc0322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作出时,麒麟餐厅与梅**及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间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即麒麟餐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况下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程序违法,且麒麟餐厅一直没有收到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并不具备法*效力。一审判决按照未发生法*效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定的伤残等级计算的工伤赔偿数额均没有事实依据。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支付各项伤残补助金,裁决书计算的各项费用也没有事实及法*依据。1、梅**因受伤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应重复判决麒麟餐厅支付。2、梅**与曾某某的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梅**已经提出过误工费的...(本文书还有6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