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张**、第三人宁夏沃尔*******(以下简称沃尔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沃尔德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第三人沃尔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1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占用原告购房款利息损失77900元(210000元×3.65%×1.5÷365天×2473天,利息损失从2016年8月2日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之后利息损失支付至购房款返还完毕之日;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被告...(本文书还有3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