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詹**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詹**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上明确了詹**与某某公司具有人身、组织、财产上的从属性,詹**作为成年人为某某公司提供劳动、获取报酬、接受某某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制度管理,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仅以《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书》就否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将已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解释为实习津贴,将对劳动者的管理解释为实习管理,属于有法不依。原审法院不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协议时的不平等地位、双方真实的合意,就否定劳动关系,裁判错误。综上,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某某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某公司、詹**、湖北某某学院(以下简称某某职院)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书》,接收詹*...(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