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与被告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林**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9日和202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为本案被告之一)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退还租赁厂房保证金2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lpr利率3.65%计算的利息;2.被告林**对被告谢**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谢**于2017年6月1日起租赁了案外人高**位于南海区**镇**村**村小组沙基朗厂房(车间面积4513方、水泥地1000方)用于生产家具,租赁期间为5年半,从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被告租赁上述厂房后注册成立了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生产经营家具。原告因为办理喷涂厂的需要,在2019年5月23...(本文书还有3352字未显示)